罰款100萬!某藥企生產銷售不合規產品
發布時間:2024-11-12 15:05:18 閱讀量:657
作者:醫藥慧 來源:醫藥慧
核心提示:近日,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開,1家藥企因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規定中藥飲片被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不符合標準規定產品,處以罰款。
近日,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開,1家藥企因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規定中藥飲片被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不符合標準規定產品,處以罰款。
行政處罰決定書(粵藥監藥罰[2024]2009號)顯示,嶺南XXXX有限公司違法事實如下:
當事人2024年1月4日生產的山藥(批號:2401002)先后經佛山市順德區藥品檢驗所、廣東省藥品檢驗所檢驗,判定為不符合《中國藥典》2020年版一部標準規定產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的規定。
經查,當事人共生產上述產品249.5公斤,銷售108公斤(召回36公斤,實際銷售72公斤),銷售價介于70元至112.1元/公斤之間,貨值少于10萬元。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的規定,當事人此批山藥的生產貨值以10萬元計算。
當事人以112.1元、93元、76元、73元、70元每公斤的單價實際分別銷售35公斤、10公斤、11公斤、13公斤、3公斤,銷售貨值為6848.5元,違法所得認定為6848.5元。
2024年10月12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生產銷售不符合規定中藥飲片的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生產的山藥(批號:2401002)177.275公斤;
2.沒收違法所得6848.5元;
3.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罰款,即罰款100萬元。
以上罰沒款共計1006848.5元。
附件.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開表(粵藥監藥罰[2024]20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