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藥企業被罰14萬!
發布時間:2024-12-06 11:40:27 閱讀量:803
作者:醫藥慧 來源:醫藥慧
核心提示:日前,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一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年修訂)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的規定。
日前,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一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年修訂)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的規定。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皖藥監藥處罰﹝2024﹞7W-2號),2024年4月26日,接省局《國家藥品抽檢不符合規定產品核查函》(藥監綜便函〔2024〕93號),標示為上海匯濟藥業蕪湖有限公司生產的紅花(批號2305003)經河南省藥品醫療器械檢驗院檢驗不符合規定,報告編號:YP202401104,檢驗項目-全檢,不合格項目為【性狀】,被抽樣單位上海善夷普濟中醫門診部。
2024年11月28日,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年修訂)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給予上海匯濟藥業蕪湖有限公司以下處罰:
1.沒收不合格紅花(批號:2305003)10kg;
2.沒收違法所得陸萬叁仟零肆拾貳元(63042元);
3.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1.4倍的罰款計壹拾肆萬元(140000元);
罰沒款共計貳拾萬叁仟零肆拾貳元(2030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