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無證經營的個人提供藥品,一企業被警告!
發布時間:2025-04-22 15:12:31 閱讀量:359
作者:醫藥健康資訊 來源:醫藥健康資訊
核心提示:日前,河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行政處罰公示,涉及1家藥企業。
日前,河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行政處罰公示,涉及1家藥企業。
行政處罰決定書(豫藥監藥處罰〔2025〕3-3號)顯示,洛陽中原康城藥業有限公司涉及向無證經營藥品的個人提供藥品。
2025年4月7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藥品經營企業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之規定;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之規定; 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藥品經營企業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經營藥品行為而為其提供藥品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規定,河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企業進行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