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遵守GSP,一藥企被罰款30萬元
發布時間:2025-06-26 11:30:50 閱讀量:410
作者:醫藥惠 來源:醫藥惠
核心提示:廣西壯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公開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
昨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公開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桂藥監生稽罰〔2024〕23號),廣西益草堂藥業有限公司在經營銷售復方地芬諾酯片3195瓶過程中,并沒有嚴格遵守公司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制度,也未嚴格按照公司特殊管理藥品貨款結算規定,造成業務員***有機會將特殊管理藥品復方地芬諾酯片套購后轉賣給無藥品經營許可資質的個人,流入了非法渠道。
按照《關于切實加強部分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銷售管理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9〕503號)第三條“對直接導致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流入非法渠道的藥品生產、藥品批發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第一次修訂)第七十九條情節嚴重處理”的規定,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其違法銷售復方地芬諾酯片所獲收入52776.72元屬違法所得。
2025年6月19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參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國發〔2024〕5號)第五點科學適用過罰相當原則和“各地區、各部門要將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作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抓手”的意見、《藥品監管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二、六項、第十一條第二、七項及《廣西壯族自治區藥品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4年修訂版)》第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對上述違法行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52776.72元;
2、處3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