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涉及第二類精神藥品采購管理
發布時間:2025-05-30 15:16:39 閱讀量:453
作者:醫藥惠 來源:醫藥惠
核心提示: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山西省醫療保障局、山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第二類精神藥品采購管理工作的通知》。
近日,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山西省醫療保障局、山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第二類精神藥品采購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文如下:
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第二類精神藥品采購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衛生健康委、醫療保障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直委管各醫療機構:
根據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醫療保障局、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5廳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改革完善基層藥品聯動管理機制擴大基層藥品種類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和省醫療保障局、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使用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文件要求,為加強對第二類精神藥品采購、使用和監督等環節管理,嚴防藥品流入非法途徑,保障患者用藥可及性,現就進一步加強第二類精神藥品采購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構建雙渠道監管體系
將原由電子印鑒卡平臺實施的單渠道監管模式,調整為電子印鑒卡平臺與省藥械集中競價采購平臺雙渠道協同監管。醫療機構采購使用第二類精神藥品,需通過省藥械集中競價采購平臺實施網上陽光采購,并在電子印鑒卡平臺按流程提交有關材料。具有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資質的批發企業,在核對兩個平臺采購數據確保一致后,方可進行配送。
二、推行縣域醫共體統一采購管理
(一)實行縣域醫共體成員單位第二類精神藥品統一采購管理,采購主體應根據用藥目錄和基層用藥需求審核采購計劃,保障基層藥品供應的時效性。
(二)批發企業根據采購計劃和藥品儲運要求,將藥品直接配送至縣域醫共體成員單位。縣域醫共體成員單位嚴格落實藥品質量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藥品驗收、儲存、養護等職責,確保用藥質量安全。
三、強化使用環節管理
(一)縣域醫共體成員單位使用第二類精神藥品,需嚴格執行藥品信息化追溯管理要求,并配備專職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第二類精神藥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需經藥師審核后方可發藥,處方審核及點評工作可依托縣域審方中心開展。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山西省醫療保障局
山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